中世纪英国城市的政权机构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张佳楠 发布时间:2016-06-15

西欧封建城市在政治上有一定的独立自主权利,各城市独立自主的程度不同。英国王权较强,贵族独立性弱,城市仍然屈从于封建国家或封建主的统治,只保有某种程度的自由。

盎格鲁撒克逊时期的堡有无独立的管理机构,所说不一。以伦敦例,城市机构仍是公社机构的残留和变态。

末日审判书中所记录的城市,已经具有不同于乡村的法权特征。城市的居民被称为市民,城市仍在国王或教俗封建主的管辖之下,也有由国王和封建主共同管辖。城市法庭由庄头或管家主持,其罚款构成封建主一项重要收入。

英国的许多城市,都是直属于国王的,国王为了得到他所需要的金钱,很愿意把自由或自治特权赐予城市。最早的特权证书是亨利一世时赐予的。

随着社会封建化过程的完成,城市也随着土地的分封而被纳入到王领与教、俗贵族的领地内,大多城市被划入王领,处于以国王为最高封君的封建等级制网络的严密制约之下,这对于城市的迅速成长与市民阶层经济、政治活动的拓展,自然有着许多负面的影响。正因为如此,对当时的封建王权来说,城市就像其若干个封臣一样,并无任何特殊之处,都必须严格的向国王这个封君履行各种封建义务。

经过和平谈判或者某种程度的斗争,英国中世纪的大城市有不少都取得了自由权利。一般被称为自治权,它由城市的一系列特权证书的内容所规定,虽然城市不尽相同,但大体上可归纳如下:首先是人身自由,即自由城市居住的市民应为自由人,受普通法的保护。其他地方的不自由人,如果在城市中住满一年零一天,也可以成为自由人。其次是土地自由,即城市的土地,其领有的条件是自由的。领有者还对该土地有自由处分的权利,直至把它卖掉。第三是城市有自己的独立的法庭,以区别于郡法庭,百户法庭和庄园法庭。市民除非其案件涉及国王或领主的司法权力,一般不受其他法庭审判。城市法庭的主持者由市民选举产生,这种法庭同时也往往是由商人行会组成的市政机关。第四方面是财政自由,即城市与其领主约定,每年交一笔固定款项给他,以取代领主到城市征收各种捐税的权利。这些税款主要包括市场税,法庭罚金,以及地租等。国王及封建主对城市所交纳款项时常设法提高以取得更多的金钱,引起双方不断的斗争。第五是自由城市往往还得到自由贸易的特权,如定期举行市场或集市贸易,市民经商免交市场税等。但这种市场税的免除只限在该领主的辖地范围以内。如外地商人进入本城贸易,一样要交纳市场税。

在许多城市里,领主还保留对城市的一部分统治权,而它的代理人叫做执行吏或“市长”,行使某种权力。在西法和英国的城市,情况尤其如此。

自治城市有权选举自己的市政官员,主持管理城市内部事务。一般英国中古城市可以取得选举产生城守之权。他负责收取税款上交封建主或者财政署,而国王的郡守或者封建主的管家不再前来收税。民选的承受可以收取统一的税款,是为自治的初步。

14世纪时,英国的自治城市属于少数,大多数城市未得到自治,仍然处于封建统治之下。即使得到自由或自治,也仍然处在国王或封建主的控制之下,他们往往还控制着城市的法庭,或者有某种程度的司法权,在城市的法庭上,令诸多牌友管家出席,监督并征收各种罚金,实现其领主权,他们还想方设法提高税金,或者取消特权证书而逼使城市做出各种让步。而且这种自由或者自治,完全是西方中世纪政治制度的一种普遍现象,处在封建主统治下的一个庄园,也有着类似的自由或自治。如它有自己的庄头管理内部事务,有自己的法庭,有时庄头也可以以交纳一笔款项取代领主的各种负担等。

城市居民所要求的权利,经过和封建主的谈判,被封建主同意后,封建主就颁发给城市一个证书,把这些内容肯定下来。这些要求并不是深思熟虑的结果,往往是即兴的感受。每一个新的封建主继承爵位后,或者新君主即位后,都必须把这种证书再确认一次,或者是重新颁布一个新增加了内容的新证书。一个城市往往掌握着多个甚至上百个这样的证书。

城市的市政机关就是市议会,它也可以叫做法庭,就是原来的公社组织残余,也可以说是罗马自治市组织的残余,有时它又是商人行会的组织转化来的。它由若干市议员组成,这些人一般都是城市内部的有权势者、大方地产主、大商人,有的由名义上的选举产生,有的由领主或国王任命。它同时也是一个法庭,按照特权证书的内容和城市习惯法来审理案件。市议会还任命一些市政官员,处理各种日常事务。这样的城市称为“自由城市”,即享有自由(特权)的城市。如果进一步,城市取得了自己产生市长的权利,叫做“自治市”。

无论自由市还是自治市,它仍然没有脱离封建主、封建国家的管辖,他仍然是封建政治机构的组成部分。领主、国王一般掌握着任命或决定市议员的权力,还掌握着高级司法权。而财政上虽然领主得到了一笔总的税金,但往往还可以在城市收取各种税款。

英国的城市大部分是属于国王的,所以财政独立很成问题,虽然有的城市在向国王交纳一笔税金后可以自己收取税款,但往往有一定时间限制,到期后就被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