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资源开发相关税费的管理与核算

——以河南省为例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孙莉芳 发布时间:2014-05-13

根据《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我国境内开采矿产资源,应当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价款及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采矿登记费、资源税等相关税费。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不少矿山企业询问各项税费的缴费依据、标准以及核算等问题。由于业务性质不同,分属管理的对口科室也不同,目前还没有相应的归纳在一起的比较系统全面的依据标准和管理方法。为了进一步加强地矿部门对矿产资源各项税费的征收、监督、管理,也为矿山企业提供一个系统、完整、详细的依据,使其核算管理更加科学规范,结合《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税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就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相关税费做一介绍。

一、矿产资源开发领域涉及的各项税费及计算依据标准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和国务院150号令第二条、河南省政府13号令第二条。标准:按照矿产品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计征。计算方式:征收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产品销售收入×补偿费费率×开采回采率系数(开采回采率系数=核定的开采回采率÷实际的开采回采率)。

(二)采矿登记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七条。收费标准:价费字[1992]251号:变更100元/本、新办小矿山200元/本、中型矿山300元/本、大型矿山500元/本。

(三)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依据:《国务院240号令》第十二条、十三条,《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财综字(1999)74号文件》第二、五、六条。标准:探矿权采矿权价款以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价格为依据,一次或分期缴纳;但探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采矿权价款缴纳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年。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按区块面积逐年缴纳,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采矿权使用费按矿区范围面积逐年缴纳,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四)资源税。依据:《矿产资源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标准:按照从价定率或者从量定额的办法,分别以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比例税率或者以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纳税人具体适用的定额税率计算。

(五)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依据:《河南省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标准:分矿种和开采方式按照相应的提取标准提取。煤(地下开采)5元/吨,(地表开采)8元/吨;石油天然气(地下)0.1元/立方米;金属(地下开采)5元/吨,(地表开采)8元/吨;非金属(地下开采)2元/吨,(地表开采)3元/吨;建材(地下开采)1元/吨,(地表开采)2元/吨;

(六)有关罚款和滞纳金。依据:《矿法》第39条、40条、42条、44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第14条、15条;《补偿费征收规定》第14条、15条、16条;《勘查区块登记办法》第26条、27条;《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20条等法律法规,由地质矿产管理部门或主管部门根据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二、会计科目设置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设置“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和 “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二)探矿权价款探矿权使用费。设置“勘探开发成本”、“地质成果”、“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等。

(三)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设置“无形资产-采矿权”、“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等。

(四)资源税。设置“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银行存款”等。

(五)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设置“其他应收款”、“管理费用”等科目。

(六)相关罚款和滞纳金。设置“营业外支出”科目。

三、相关会计核算

(一)矿产资源补偿费

1.计提时,借:管理费用-矿产资源补偿费,贷: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时,借: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银行存款或现金。

2.对于收购的未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矿产品,其矿产资源补偿费记入采购成本。

3.按规定计算出代缴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并实际支付价款时,借:材料采购,贷: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上缴时,借:其他应交款-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探矿权价款及使用费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所交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

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成果”,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

(三)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

计算出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按应交的采矿权价款,借“无形资产-采矿权”,贷“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每月按所消耗的原煤数量(实际生产的原煤数量除以回采率)乘以采矿权单价(如存在以不同的单价缴纳采矿权价款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先进先出法或加权平均法确定耗用资源的单价)进行摊销,借记“生产成本(或管理费用)-采矿权摊销”,贷记“累计摊销-采矿权”。企业下一年度经实际测量测算出保有储量(地质储量报告)时,用上一年度年初实际保有储量减去经实际测量测算出现在的保有储量,得出会计年度实际消耗的资源数量,对会计年度的采矿权摊销和成本、利润进行调整,以使账面反映企业采矿权的真实数量和金额。

实际交纳时,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贷记“银行存款”。

(四)资源税

1.销售时: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2.自用时:借记“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等,贷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科目;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

3.收购未税矿产品:借记“材料采购”,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上缴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资源税”,贷记“银行存款”等。

(五)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1.交存时,借记“其他应收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贷记“银行存款”。

2.治理恢复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贷记“其他应收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3.收到返还的保证金: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收款-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

(六)罚款和滞纳金

矿山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交纳的滞纳金、罚款,借记“营业外支出”,贷记“银行存款”。

四、对口管理部门

各个地方的对口管理科室不尽相同,以汝州为例简单介绍一下。矿产资源补偿费一般由征收办、矿山稽查队和各基层地矿所、财务等部门管理;采矿登记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及使用费一般由开发管理科和矿权交易及财务部门管理;资源税一般由当地税务部门管理,但经委托也可由地矿部门代为征收;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一般归属地质环境科和地方财政部门协调管理;罚款和滞纳金由县级以上地矿部门负责管理,收缴国库。

总之,正确的依据、标准和会计核算是矿山企业计算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及各项税费的基础,也是核算企业利润的基础,更是矿产资源各项税费征管、减免、分成的基础,矿山企业必须严格按照会计制度和矿产资源补偿相关税费核算办法进行会计处理 ,使会计核算真实、完整、科学、规范。地矿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做好矿山企业相关税费的征收管理监督工作,更好地完成法律赋予我们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