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回顾及分析之一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钱学凯 发布时间:2014-09-18

编者按:2014年8月7日,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公布了“美国、欧盟、日本诉中国稀土、钨、钼相关产品出口管理措施案”(以下简称“WTO中国稀土案”)上诉机构报告,维持专家组关于中方涉案产品的出口关税、出口配额措施不符合有关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裁决。至此,历时两年多的稀土争端案件终于落下了帷幕。

为了帮助读者深入了解该案,本报特别邀请北京市律师协会自然资源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国际业务研究会副主任、北京市中盛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钱学凯律师对该案进行了全面介绍和分析。本期起,“深度观察”版将陆续分期刊出相关文章,敬请关注。

法律渊源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程序体现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这一法律文件是在1947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基础上,经过1986年~1994年GATT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最终形成的,并作为《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附件二。DSU适用于乌拉圭回合各项协议,包括GATT、《WTO协议》本身及其所附全部货物贸易协议、GATS和《TRIPS协议》等可能产生的争端。争端解决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审议、上诉审议、执行、报复等环节。

WTO争端解决机制既类似于司法审判,也类似于一般国际商事仲裁。但它既不是司法审判,也不是商事仲裁。说它类似于司法审判,是因为它是由WTO自己设立的机构管理和监督相关程序,且可以上诉;说它类似于国际商事仲裁,是因为在审理案件过程体现一定的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并具有一定灵活性,如起诉方在起诉时如果要求专家组审理特别的内容,需要超过规则规定的标准权限(Standard Term of Reference),则可以在请求中一并提出,并取得当事人的一致同意方可。

争端解决机构

WTO争端解决具体由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DSB)负责执行。DSU第2条第1款规定,“特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负责管理这些规则和程序及适用协定的磋商和争端解决规定,除非适用协定另有规定。因此,争端解决机构有权设立专家组、通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报告、监督裁决和建议的执行以及授权中止适用协定项下的减让和其他义务……”

争端解决程序

(一)磋商

DSU第4条规定,争议各方首先要通过磋商解决争议。当某一成员认为另一成员违反或不符合马拉喀什协议(WTO规则),从而使自己遭受损害时,可要求对方进行磋商,同时应通知DSB和有关理事会或委员会。被要求磋商的成员应在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的10天内做出答复,并应在接到请求之日后不超过30天的时间进行磋商。磋商应在被要求方接到磋商请求之日后60天内完成。

(二)专家组审议

如在收到磋商请求之日起60天内,磋商未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请求设立专家组。如磋商各方共同认为磋商已不能解决争端,则起诉方可在60天期限内请求设立专家组。

DSU第8条第规定,专家组应由资深政府(非政府个人)组成,包括曾在专家组任职或曾向专家组陈述案件的人员、曾任一成员代表或一GATT 1947缔约方代表或任何适用协定或其先前协定的理事会或委员会的代表人员、秘书处人员、曾讲授或出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著作的人员,以及曾任一成员高级贸易政策官员的人员。专家组成员的选择应以保证各成员的独立性、完全不同的背景和丰富的经验为目的进行。政府为争端方或为第10条第2款规定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中任职,除非争端各方另有议定。

专家组应由3名成员组成,除非在专家组设立后10天内,争端各方同意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如在专家组设立之日起20天内,未就专家组的成员达成协议,则总干事应在双方中任何一方请求下,经与DSB主席和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主席磋商,在与争端各方磋商后,决定专家组的组成,所任命的专家组成员为总干事认为依照争端中所争论的适用协定的任何有关特殊或附加规则和程序最适当的成员。本次WTO中国稀土案专家组由三人组成,分别是Nacer Benjelloun-Touimi(摩洛哥籍)、Hugo Cayrus(乌拉圭籍)和Darlington Mwape(赞比亚籍),Nacer Benjelloun-Touimi担任首席。

根据DSU第11条,专家组的职能是:“协助DSB履行本谅解和适用协定项下的职责。因此,专家组应对其审议的事项进行客观评估,包括对该案件事实及有关适用协定的适用性和与有关适用协定的一致性的客观评估,并做出可协助DSB提出建议或提出适用协定所规定的裁决的其他调查结果。专家组应定期与争端各方磋商,并给予其充分的机会以形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根据DSU附件3(工作程序),专家组会议至少包括两次实质会议,其中,第一次会由起诉方陈述案情,然后由被诉方陈述观点(DSU附件3第5条)。正式辩论于第二次实质会议提出,由被诉方先发言,而后由起诉方发言(DSU附件3第7条)。

根据规定,专家小组提出裁决报告的期限一般是6个月,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9个月。

(三)上诉

根据DSU第17条第一款规定,DSB设立一常设上诉机构,审理专家组案件的上诉。该机构应由7人组成,任何一个案件应由其中3人任职。上诉机构人员任职应实行轮换。此轮换应在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中予以确定。上诉机构的上述成员通常称为“大法官”,来自中国的张月姣目前是WTO上诉机构的成员(曾担任对外经济贸易部条法司司长、中美知识产权谈判代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总法律顾问等职,公开资料显示其目前职务为汕头大学教授。2007年11月27日,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正式任命张月姣为上诉机构成员,她也是中国人首次在世贸组织中担任这一重要职务),也是审理本次WTO中国稀土案上诉的大法官之一,WTO中国稀土案另外两名大法官分别为张胜和(Seung Wha Chang,首席法官,韩国首尔国立大学国际贸易法教授)和 Ricardo Ramirez-Hernandez(墨西哥国立大学国际贸易法教授)。

根据规定,如果某一当事方向DSB正式通知其将进行上诉,则争端解决进入上诉程序。上诉的范围仅限于专家小组报告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及由该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上诉机构有60天的时间处理上诉事宜,并通过报告。该期限可以延长但无论如何不得超过90天。上诉机构报告应由DSB通过,争端各方应无条件接受,除非在报告散发各成员后30天内DSB经协商一致决定不通过该报告(DSU第17条第14款)。

(四)执行

解决争端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当事各方应予执行。在报告通过后30天内,当事方应通知DSB其履行DSB建议或裁决的意愿和改正的具体措施及期限。若不能立即执行,也可以要求在一段“合理期限”内执行。如果DSB及争端各方对合理期限都未能达成协议,则可通过仲裁确定。合理期限一般为90天,实际操作中最长可给予15个月。

(五)报复

如果在合理期限内,被诉方不能改正其违法做法,申诉方应在此合理期限届满前与被诉方开始谈判,以求得双方都能接受的补偿办法。若合理期限到期后20天内,争议各方就补偿问题达不成一致。申诉方可请求DSB授权其对被诉方进行报复或交叉报复。投诉方可向DSB申请批准其对被诉方中止依照所适用协议应承担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取消给予最惠国(MFN)待遇,开始实施报复。DSB应在合理期限届满后30天内,批准授权,除非DSB一致同意拒绝该项请求。若被诉方对申诉方的中止减让水平(报复措施)表示反对,或认为投诉方在要求报复中未遵守有关原则和程序,则可以提请仲裁。仲裁应在合理宽限期结束前60天内完成。仲裁裁决是终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