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实施意见提出二〇二七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

来源:中国矿业报 发布时间:2024-04-15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关于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7年,初步建立煤炭产能储备制度,有序核准建设一批产能储备煤矿项目,形成一定规模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到2030年,力争形成3亿吨/年左右的可调度产能储备,全国煤炭供应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供给弹性和韧性持续提升。
       实施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以大型现代化露天煤矿和安全保障程度高的井工煤矿为实施重点,在新建和在建煤矿项目中优选一批产能储备煤矿,积极稳妥组织实施。
       实施意见主要包括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工作规则、管理程序、配套支持政策等内容。
       在工作规则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产能储备煤矿的设计产能由常规产能和储备产能两部分组成,并从规划、核准、建设、验收、生产等阶段,确定了产能储备煤矿建设的相关工作规则。
       在管理程序方面,实施意见按照企业提出申请、地方具体组织、国家统筹确定的原则,提出了产能储备煤矿的申报条件、申报流程、启用机制以及中长期合同签订相关要求。煤矿储备产能规模按占煤矿设计产能的比重,划分为20%、25%、30%三档。产能储备煤矿建成后,国家根据煤炭市场供需变化等情况对储备产能实施统一调度。
       在配套支持政策方面,实施意见分别从产能置换、煤炭矿区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手续办理、新增产能指标等方面提出相关配套优惠支持政策,提高各产煤省区和煤炭企业建设产能储备煤矿的积极性。新建和在建煤矿可根据储备产能建设规模占比,不同程度免予实施产能置换。允许产能储备煤矿在现有规划规模的基础上增加不超过30%的规模。产能储备煤矿的储备产能不占用所在省区新增产能指标。  (记者 李晓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