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很多企业都不能复工生产,如何应对金融机构到期贷款引发的现金流危机,成为矿业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树人律师事务所针对疫情期间金融贷款无法偿还的问题梳理了各层面出台的企业信贷扶持政策,希望可以帮助矿业企业顺利度过资金危机。
一、金融机构是否有权要求矿业企业按期偿还贷款?
2月1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明确指出: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由此,对于受疫情影响,无法履行的采购合同、销售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可以主张不可抗力,免除相应的违约责任。
目前,我国金融贷款的模式大多是要求定期偿还利息或部分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剩余本金和利息;若企业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和偿还本金的,金融机构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对于金融贷款合同,普遍认为以金钱为交付内容的,不存在不能交付的问题,无法适用不可抗力。既然金融贷款合同无法适用“不可抗力”,那么是否可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一方可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制度。根据最高院相关规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应由当地高级法院审核,必要时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审核。
对于金融贷款合同,一方面无法适用“不可抗力”,而适用“情势变更”则需要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并要证明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公平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亦不能马上解决矿业企业当下的难题。因此,从合同履行角度来看,金融机构有权要求矿业企业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按时还本付息。如果矿业企业未按时还款,将会产生逾期贷款罚息,并对未按期支付的利息及罚息计收复利,还会影响其征信记录。
二、金融机构能否以陷入企业经营困难为由抽贷、断贷?
一般而言,金融机构的贷款合同经过反复修改和完善,都对自身利益设定了全面的保障措施,比如约定借款人陷入经营困难,金融机构有权提前收回贷款。但是,在疫情防控期间,矿业企业无法开工造成经营困难,根据有关规定,金融机构不可以提前收回贷款或不予续贷。一方面,金融机构在疫情防控期间抽贷、断贷有违“公平原则”。我国《民法总则》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而《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也旨在解决客观情况发生了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明显不公平”的问题。因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暂时经营困难,既不属于商业风险,也不能归咎矿业企业。基于“过错者担负责任”的社会观念和法理逻辑,让矿业企业单独背锅显然不合适。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要求对于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而应当给予信贷支持。因此,无论是从法律所倡导的“公平原则”角度,还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金融机构都不应该对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矿业企业进行抽贷、断贷、压贷。
三、疫情下,国家关于企业帮扶的金融贷款支持政策
2020年2月1日,人民银行、财政部、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根据该文件,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对受疫情影响严重地区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减半收取再担保费。
各省市也在纷纷出台政策解决困难企业融资问题。比如,北京市要求金融机构为相关企业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上海市鼓励浦发银行、上海银行、上海农商银行加大信贷投放,疫情防控期间相关贷款利率参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至少减25个基点,鼓励其他在沪金融机构参照执行;河北省鼓励银行机构给予企业特殊时期还本付息延期、下调贷款利率等支持,支持银行机构压降贷款费率等。
四、矿业企业应对金融贷款还款危机的对策
矿业企业应当重点关注国家和所在省市金融主管机关最新出台的各项金融贷款支持政策,积极争取资金支持,更好应对金融贷款危机,可以采取以下对策:
——疫情期间,金融贷款到期应申请贷款展期或办理贷款续贷。在疫情期间有金融贷款到期,并且存在筹措资金困难的矿业企业应当提前准备,积极与金融机构做好沟通协调申请将贷款展期,延长还本付息期限,或者办理贷款续贷。一般而言,办理续贷比贷款展期会获得更长的还款期限,但审批期限会更久一些,矿业企业应当与金融机构进行沟通后选择适当的处理方式,并且要提前准备申请材料和办理审批,防止贷款逾期。
矿业企业要向金融机构表明生产经营受到疫情严重影响,一时无法复工生产,暂时遇到还款困难,而企业的发展前景良好,生产经营正常后具备相应的还本付息能力。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对矿业企业陷入的经营困难积极帮扶,并做好续贷服务,努力做到应续尽续、能续快续,及时解决矿业企业的金融贷款还款危机。
——矿业企业要积极争取贷款优惠政策。对于在疫情期间金融贷款没有到期的矿业企业,虽然暂时不会出现严重的还款危机,但是也要积极关注各层面的金融贷款支持政策,争取贷款优惠政策,降低疫情管控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负面影响。根据《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以及各省市出台的政策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下调贷款利率、压降贷款费率和增加中长期贷款等方式,支持相关企业战胜疫情灾害影响。矿业企业要积极与金融机构沟通协调,争取贷款扶持政策,将银行承兑汇票等授信额度变更为贷款授信额度,将一年期短期贷款变更为一年期以上五年期以下的中期贷款或者五年期以上的长期贷款,以及下调贷款利率和费率,从而缓解资金压力,降低融资成本。
——矿业企业可以申请新增贷款。长时间停工造成的入不敷出,给矿业企业带来很大的资金压力,这时候通过申请获得新增贷款,可以为后续复工生产提供资金支持。根据国家出台的金融贷款支持政策,为扶持企业应对疫情影响,国家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放支持实体经济,促进货币信贷合理增长,增加信用贷款,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应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加大信贷投放将会增加贷款供给,有利于矿业企业获得新增贷款额度,而鼓励增加信用贷款和取消反担保要求以及降低担保费,则可以让缺少实物担保的矿业企业获得新增贷款支持。
——矿业企业要加强管理保持良好资信。矿业企业自身经营和财务正常,保持良好的资信,是获得金融机构支持的前提。因为,金融机构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追求资产的安全性、效益性,开展信贷业务会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确保按期收回贷款。国家出台的金融贷款支持政策也明确指出,“针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进行帮扶,这个前提条件很重要,要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