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0年6月,A市J镇G村村民周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集体农用地112.8平方米修建砖混结构住宅,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巡查发现后,当即下发通知责令周某停止违法占地行为。但其置若罔闻,陆续动工修建。2011年3月,A市国土资源局就通知书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当月17日,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对周某在建房屋给予查封,并张贴封条。后因周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强行动工修建,法院依法对其司法拘留15天。
2012年4月,A市国土资源局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周某作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在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的行政处罚决定。周某不服处罚,以“其所在村未经批准占用集体农用地建房的人不止一个,而A市国土资源局唯独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属处罚不公、程序不合法”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处罚决定。复议机关审查后,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处罚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周某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判令A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其因不能顺利修建房屋造成材料损耗等经济损失和其在本案处理过程中被司法拘留15天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A市人民法院全面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行政处罚决定,驳回周某诉求”的行政判决。周某不服判决,向S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3年1月15日,S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分析:
笔者认为,该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是A市国土资源局对周某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处罚不公、程序是否合法。据A市国土资源局提供的资料显示,其所在村是有6户村民新建了房屋,但这6户建房户均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并出具了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同时,A市国土资源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对周某及相关证人作了询问笔录,周某对其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的事实供认不讳,相关证人也予以了证实,并且还有影像资料予以佐证,并履行了现场勘测及送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等法定义务,其程序合法;周某未经批准占用农用地建房,其行为明显与《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相背离,属典型的违法占地行为,A市国土资源局理应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其适用法律正确。但周某却以其所在村违法用地人员不止其一个,而其他违法人员没有被处罚为由,提出A市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处罚不公、程序不合法,要求撤销该处罚决定的主张不成立,所以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周某未能顺利建房造成材料损耗等经济损失,系其自身违法行为所致,而其被拘留15天,亦系A市人民法院对其无视法院生效裁定擅自施工行为所作的制裁。周某要求A市国土资源局赔偿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抚慰金各5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故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由此可见,A市国土资源局对周某违法占地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是正确的,所以法院依法予以了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