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8月6日,A市Y律师事务所律师欧某因代理一起土地纠纷案件需要,持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本人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前往A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产生纠纷的土地登记原始资料。A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核实其身份后,认为欧某既不是土地使用权人,又未经委托,根据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的有关规定,拒绝查询。
欧某不服,以“A市国土资源局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第三款‘土地登记资料可以公开查询’的规定,其行为侵犯了他的合法权益”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A市国土资源局同意他查询土地登记原始资料。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A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行为合法”的判决。
分析:
在弄清律师是否有权查询他人土地登记原始资料之前,首先要弄清土地登记资料的概念。为规范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活动,保护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国土资源部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部门规章的立法形式于2003年3月1日颁布实施了《土地登记资料公开查询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对《条例》第三条第三款作了更明确、更具体的规定,这符合《立法法》第七十一条、《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土地登记资料,是指:(一)土地登记结果,包括土地登记卡和宗地图;(二)原始登记资料,包括土地权属来源文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地籍调查表和地籍图。同时,该条第二款规定,对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土地登记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查询。但对查询第(二)项规定的原始登记资料的,还应符合《办法》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等相关规定。而本案中,律师欧某既不是土地权利人,又未提交土地权利人同意查询的证明文件及其权利凭证、身份证明,更不能提交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这些均属《办法》第八条第(二)项“查询人未能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提交合法的证明文件”的情形,根据《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可以不提供查询。为此,A市人民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