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4年5月初,朱某见A市D乡T村石灰岩资源十分丰富,石材质量较好,便购置破碎机、风钻机等采矿设备,雇请10名民工进行非法开采。当月中旬,A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发现这一行为后,遂下发通知责令其立即停止非法开采,听候处理。但朱某置若罔闻,仍继续组织非法生产。经调查核实,截至6月25日,朱某共非法开采石灰岩1600立方米,其中块石600立方米,碎石1000立方米,并以15元/立方米、40元/立方米的价格分别销售给YF水泥厂和XN建筑工地,从中牟利4.9万元。其间,A市国土资源局曾多次下发通知责令其停止非法开采,但朱某拒不履行通知所提出的要求。
7月7日,A市国土资源局审查认为,朱某未经国土资源部门批准,擅自在T村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的行为,已构成了无证开采的违法事实。遂依照《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朱某作出了“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4.9万元,并处罚款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
朱某见此,便以“自己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其在实施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违法行为时处于精神病状态”为由,向A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A市人民政府全面审查后,维持了A市国土资源局的行政处罚决定。
分析:
在对行政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中,精神病人是一个特殊的主体。《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从该条款可以看出,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行政处罚,是建立在精神病人在行为时无责任能力状态的基础之上的,无责任能力状态是不予行政处罚的关键,其指的是精神病患者在精神病发作时,他的正常精神活动发生了紊乱现象,因而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这是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对自己的违法行为不负行政责任的前提。
在处理精神病人,特别是间歇性精神病人实施的行政违法案件中,该主体在实施行为时是否处于精神病发作和无责任能力状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无法把握,一般采取全面调查了解当事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及前后的精神状态,并请权威机构对其进行科学鉴定。本案中,鉴于朱某提出的行政复议请求,A市国土资源局及时予以了答复,并提交了有关证据材料。首先对朱某在实施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行为前后有无精神疾病,向其父母及所在村的村、组干部和群众进行了全面调查,出具了大家证明其无精神疾病的询问材料;其次是出具了其实施行为过程中,10名雇请的民工均陈述朱某无精神疾病,并称该场由其统一组织生产、管理和销售,且按月发给了他们工资的旁证材料;最后是出具了Z省精神病医院精神疾病鉴定中心出具的《精神疾病鉴定报告》,报告证明:被鉴定人朱某在实施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行为期间精神状态完全正常,有控制自己行为的责任能力,属完全民事责任能力人。据此,A市人民政府认真审查后,认为A市国土资源局对朱某非法开采石灰岩资源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遂依法予以了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