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吊证后申请采矿权为何被否决

来源:中国矿业报 作者:周维标 吴承明 发布时间:2016-02-18

案情:

2015年11月5日,A市国土资源局在本市日报上发布了《关于W镇J村大岭山砖瓦用页岩采矿权挂牌出让公告》。次日,丁某看到此消息后,立即向A市国土资源局提交了竞买申请书、居民身份证等相关竞买资料。11月11日,A市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对丁某提交的资料逐一审核后,在查阅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时发现,其在A市M镇Z村的一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因多次越界开采,于2014年4月被A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吊销了采矿许可证,遂下发通知取消了丁某竞买该采矿权的资格。丁某对通知书所确定的内容不服,以“其申请该采矿权完全符合《出让公告》中的各项规定,A市国土资源局无权取消其竞买资格”为由,向A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撤销A市国土资源局通知书所确定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判令确定其竞买资格合法有效。法院全面审查后,依法作出了“维持A市国土资源局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

分析:

本案争执的焦点是丁某有无竞买该宗采矿权的资格,从表面上看,其似乎符合《出让公告》中的各项规定。其中《出让公告》第三条明确规定,凡符合采矿资质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企业法人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有限制的除外,其资质条件由A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从该条款看,丁某申请该宗采矿权只要不属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有限制的范畴,其就享有竞买资格。但事实上,丁某一建筑石料用灰岩采矿权因多次越界开采,于2014年4月被吊销了采矿许可证,这就让其在申请采矿权竞买资格上受到了法律规定的限制。根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采矿权人被吊销采矿许可证的,自采矿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2年内不得再申请采矿权”的规定,丁某在2016年4月以后才有申请采矿权的资格,其在此之前申请采矿权明显与法律规定相背离。为此,A市国土资源局取消了丁某在吊证后申请竞买该宗采矿权的资格是正确的,所以法院判决予以维持。

吊销采矿许可证是一种比较严厉的行政处罚,一般只有在采矿权人拒不履行自身义务或违反矿法情节严重的情况下才依法实施,吊证处罚一旦作出,个人或组织从事矿产资源开发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不仅被剥夺了,而且对今后一定时期内进入采矿行业有着较大的影响。希望各矿山企业“持证、守界、合法、安全”生产。□